14、 经济结构的现代化:市场经济
这是制度现代化之结构分殊的第二个部分。我想亦先就经济制度转型的演变轨迹给出一个抽象描述;然后分析规范意义上市场经济几项最重要的制度安排;继而讨论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一般逻辑联系;最后,与本书主题相关,我们将简略分析现代专制主义与市场经济联姻的几种抽象可能。
从前现代自然经济到现代商品经济
“自然经济”的基本含义是小规模经济生活的低水平自给。它的前提有两条:一是生产工具的落后乃至原始导致耕作能力的有限,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使用价值”成为自然经济之基本载体——以家族或家庭为单位的小土地生产者、原始农村村社甚或封建领地的领主——直接追求的目标。二是交换关系的不发达。生产能力的有限必然导致很少或几乎没有剩余产品,从而缺乏对大规模交易活动的需求性刺激。交易活动的狭窄、不发达又反过来促成并延续了自然经济条件下分工体系的原始性。原始的农业与原始的手工业共存于一个家族或家庭的共同体内部,“男耕女织”大体可以满足共同体成员低水平的衣食之需,却也在同时造就了自然经济生产方式的封闭与保守。从政治经济学的观点看,恰恰是彼此很少联系的、一盘散沙般的小农经济支持并成就了高高在上的专制皇权。哪里的自然经济形态越稳固,哪里的前现代社会政治结构维持的就越长久。
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正好与自然经济相反,它是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形态。交换的普遍化预设了社会生产能力的提高和剩余产品的普遍增加,也预设了一个广泛的社会分工体系的存在与成熟化。生产者不再是彼此孤立的个人,他们都成为相互联系的社会分工体系中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生产动机的变化;如果说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生产动机仅仅限于谋生,那么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厂商的生产动机已经主要表现为谋利。“谋生”与“谋利”一字之差,却揭示出两个不同经济时代的本质区别。我们马上就来看看此说之根据何在。
劳动从谋生到谋利的转化:利益范畴作为现象逻辑在经济行为分析中的作用
在漫长的前现代社会,以谋生为特征的劳动行为和劳动组织方式决定了利益关系的狭窄性。家庭共同体内部尚无产生独立于家族共同利益的特殊利益之条件,自然也不会产生追求这样的特殊利益的动机;家族共同利益本身则通过血缘、宗法自然伦理等形式维系之并予以承继。不同家族共同体之间缺乏经济上的有机联系,故谈不上严格意义的利益格局的形成。在整个前现代社会,社会意义上的、以冲突形式表现出来的利益关系只存在于两种场合:一是官府对普通百姓的盘剥(苛捐杂税);再一个是地主/雇农式契约关系或领主/隶农式依附或半依附关系条件下强者对弱者一方的利益掠夺。
劳动从谋生向谋利转化的根本条件是现代意义上市场的出现。这个过程在欧洲经历了几百年时间,其典型场景是15世纪前后的意大利及稍后的尼德兰和英国。那么,市场意味着什么?首先,它意味着这样一种条件的出现,在那里每一个经济行动者不再作为家族伦理共同体内部的成员只与本共同体内的其他成员发生关系,而是作为自主的个人独立地与所有和他一样具有自主身份的其他商品生产者发生关系。因此,这种关系不再是伦理的,而是纯粹经济的。其次,在市场条件下从事经济活动的厂商(商品的生产者或经销者)自觉地、公开地以谋取利润为目标、为天职。换言之,市场承认尽可能多地赚钱、谋取个人财富的增长和个人利益实现的最大化乃是交换过程中经济行为的根本动力。市场不认为这样的行为是可耻的,恰恰相反,没有这种以谋利为根本动力的经济行为,就没有市场经济。第三,市场真正拒绝的乃是违背市场规则的超经济强制,也就是说,市场不允许以非市场手段为厂商谋利,因为这与市场条件下每个商品生产者的自主身份及其平等前设相矛盾。利润的获得必须借助合法的经济手段,包括降低生产和销售各环节的成本支出,利用更先进的机器与技术,改善管理,提高人力资源的动员、利用水平等等。商品经济作为交换经济,其交换关系普适化的前提是商品价值衡量标准的同一化。套用马克思《资本论》中的术语,只有当某一产品生产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同类商品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时,该商品中包含的劳动量才会被社会承认拥有更高的价值量。这是商品经济条件下利润的主要的(尽管并非唯一的)合理来源。而这必然意味着,第四,市场与竞争永远是同义词。既然商品能够按照社会价值出售,归根结底乃是生产同类商品的厂商之间竞争的结果,而所谓“社会必要劳动量”的规定不过是接近这个自然发生的动态过程的“中位值”或“平均值”,那么,商品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之间的差别本身,就不但决定了生产同类产品的厂商之间竞争的不可避免性,而且决定了这种竞争的“你死我活”性。说得更明确些:在典型的自由竞争之商品经济条件下,既然“盈利”与“亏损”对竞争中的对手而言,具有铁一样毫不留情、而又往往是正相反对的对应关系,整个生产交换过程就无异于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你不“谋利”,恐怕连“谋生”都无法保证。
这就是市场经济的基本逻辑:自主行动的个人,以谋取利润为目标的行为动机,实现利润手段的合理化以及由此必然导致的竞争体系。读者从中不难体会到马克斯•韦伯所谓“价值合理性”向“目的合理性”的转变,这的确是前现代社会与现代社会在经济结构变迁意义上的巨大分野。这个转变造就出迥然不同于古代社会的现代经济行为主体,也造就出迥然不同于古代社会的现代利益格局。商品生产者在这个格局中有利益一致的一面,也有利益冲突的一面。如何促成商品生产者在追求、实现个人利益的同时也达至共同利益的实现,协调、缓解同时又利用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就成为市场经济之制度安排必须解决的问题。
下面,我们来讨论这些制度安排。请注意,在下列制度安排中,有些是属于“自组织”性质的,即市场规则的形成并非人为造就;有些则是外力进入的结果,这个“外力”首先、也主要指作为公共权力机构的国家。
市场经济的制度安排(1):私有产权其法律保障
什么叫“产权”?从可观察的外在形态看,产权首先表现为人与某物的归属关系,比如“我对这座房子拥有产权”,或“这幢房子是属于我的”。但深一步分析就会发现,宣称“我对某物拥有产权”必然同时意味着其他人不可能再对同一物拥有同样的权利。因此,产权概念并非纯指人与物之关系,而是指与某物的存在、拥有及处置该物之权利相关的人与人之关系。当然,在现代意义上,这种“宣称”预设了法律认可为其有效性前提。就此而言,产权实际上是一个法律范围内涉及经济主体之物权归属关系并得到其他经济主体认可的经济范畴。
这里不可能追述产权的发生、演变史,尽管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话题。我们只需强调一点: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有产权既是产权的历史形态又是其天然形态,虽然它并不是唯一形态。制度经济学家喜欢谈现代私有产权的“排他性”,因为,“只有当其他人不能分享产权所界定的效益和成本时,这些效益和成本才可能被‘内部化’,即才能对财产所有者的预期和决策产生完全的、直接的影响。”[1] 换言之,排他性产权的存在不仅是商品生产者自主性、平等性的前提,不仅是商品生产者之间据此进行交易的前提,更是产生激励的机制。明晰的产权关系将会强化厂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动机,而界定不清楚的产权则势必带来一连串的“公用地灾难”或“搭便车”问题。[2] 千万不可小看这个差别。事实上,近现代人类文明所取得的全部经济成就皆奠基于私有产权及其内在动力机制的充分释放,而现代专制主义,特别是毛泽东式现代乌托邦极权主义经济上的失败,又恰恰植根于无视这个伟大的历史法则。
同时还应该看到,现代私有产权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制度安排,就其体现了商品生产者的共同需求,并通过法律形式予以兑现而言,又是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为结果,或至少是国家力量介入的结果。在某些场合,国家为产权安排或产权变革提供“游戏规则”,在另一些场合,国家也可能会强制性地干预产权变革进程,为合理的产权安排创造条件。然而,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私有产权来说,国家最主要的作用乃是对私有产权的合法占有、使用与更易提供安全、公正的制度环境和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比如,“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行为的重要组织形式。很多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公司乃法人团体,具有法人地位,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同时又必须承担民事义务。公司产权的自主行动功能、利益分配功能、风险共担性质等都通过公司运行的法律规范得到了确认、体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则是调整公司内部投资者、董事会和执行者三方关系的重要制度安排,其根本旨趣亦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使企业的运行达到有序、高效。再比如民事诉讼法涉及产权发生争议时如何通过必要的司法程序(包括诉讼程序、诉讼代理、审判程序、证据认定、执行程序等)对诉讼请求进行处理,以保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显然,在对等的民事权利发生冲突时,通过司法机构体现的国家意志乃是最终的仲裁力量。至于国家在运用这种力量时可能面临的危险,上一节所论“公共权力的易异化性”已经给出了明确的逻辑。这又一次提醒我们:国家固然是私有产权的法律保障与制度保障的提供者,同时又必须是私有产权拥有者的被监督方——当然,在实施这种监督时,监督者已不再作为经济行动意义上的私有产权拥有者,而是作为政治行动意义上的共和政体内的公民。
市场经济的制度安排(2):“看不见的手”(无意识的利益“共谋”与自组织系统)
利益的“共谋”以及下一小节利益的“转交”这两个词均借自我的同事张晓明2002年出版的专著《伟大的共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关系研究》一书,不过我对“共谋”概念的界定比张晓明要更宽泛些。在张晓明那里,“共谋”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的谋取始于个人但却成于社会,因此,它不仅仅是“经济过程”,而且是个“社会和政治过程”。其强调要点在有意识的、通过公共权力机构这只“看得见的手”实现的、旨在追求效率与公正双赢的自觉性经济制度安排。[3] 我则倾向于把“利益共谋”区分为“有意识的”与“无意识的”两种,前者与张晓明的定义同,后者专指以市场自组织运动为基础、通过“看不见的手”实现的、以追求厂商个体利益为目标但客观上造成公共利益增进之结果的自发性经济制度安排。
如前述,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谋求利润的内在动力与竞争的外在压力同时作用于个体厂商,形成巨大的合力,驱使每一个商品生产者和经销者在资本积累的不归路上奔走,且义无反顾。然而,商品经济的最大奇观在于,这种勃发于深层自我利益冲动、且在竞争中处于相互对立状态的个体行为,其宏观效应却是整个社会财富总量的增长,并促成资源(包括各类自然资源、物化劳动资源和活劳动资源)的配置向合理状态流动。如此“鬼斧神工”之妙力来自何方?——这就是市场经济自组织的力量。用马克思经济学的语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市场供求关系又影响着商品的价格;价格信号作为市场上厂商行动的指示器,会自发地引导厂商的投资方向,从而在社会无意识中完成资源的相对合理配置。现代西方经济学用发展了的马歇尔均衡价格论解释了同样的社会现象。在这个以自由市场为核心的自组织性社会经济结构中,相互冲突的利益动机在彼此约束又彼此激励的环境中竞相释放,“共谋”恰恰生发于这个伟大的历史进程之中:财富总量增长了,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达到基本均衡,“劳动的按比例分配”在非人为状态下竟成为现实。虽然“均衡”总是动态中的均衡,但市场亦总是拥有促使由供求关系变动导致的非均衡重新走向均衡的魔力。从社会的、而非纯经济的观点看,个人的谋利行为导致了社会公共利益增进的结果。思想家们用不同的语言描述了这个事实:亚当•斯密称之“看不见的手”,黑格尔称之“理性的狡猾”。布坎南的话说得较为平直,他认为经济结构现代化的前提就是“设想某种道德上平等的人,通过约束中的利益追求,实现共同的利益前景”。[4] 这与曼德维尔《蜜蜂的寓言》中所谓将“私人之恶”转化为“公众之益”的著名论断,显然包含着同样深刻的历史哲学意蕴。
市场经济的制度安排(3):“看得见的手”(有意识的利益“共谋”与利益“转交”系统)
以“看不见的手”为指导的自由市场的运作逻辑,曾使人们得出国家只是“守夜人”的过于简单化的理解。其实,根据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即便是在典型的自由贸易条件下,社会也并非一个全无摩擦的、无任何制度成本的社会。然而,我们这里关心的是另外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由于市场运作有其天然的弱点,作为公共权力机关的国家还有更多积极角色需要承担。
市场的天然弱点何在?可以从两个方面简要分析之:其一,是其弱肉强食的本性必然导致的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冲突。资本运行是有“效率”的,市场竞争系统中的每一个“齿轮”、每一个“联动装置”都将有助于提高这种“效率”。但有“效率”的资本运行结果往往导致生产要素乃至生活要素在全社会日益不平衡的分配,从而引发“公平”问题的产生。这正是从早期“空想”社会主义者到以更加严格的“科学”形式出现的马克思主义共同声讨私有制之“罪恶”的重要历史根据。其二,自组织的市场系统无法避免某些“外部性”问题的发生,比如,一家高速运转的化工厂可能给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只顾赚钱的烟草生意可能给公共卫生和大众健康造成潜在的损害。然而,以社会无意识为特征的市场逻辑本身是不考虑这些问题的。在这个意义上,上一小节我们刚刚赞美过的市场逻辑导致“公众之益”的说法,马上需要予以补充,即只看到“私人之恶”与社会“公众之益”的正相关关系是不够的,它们之间确实还有负相关关系的存在。
那么,出路在哪里?历史演进本身给出的答案就是启动公共权力机构这只“看得见的手”,通过建立有意识的利益“共谋”与利益“转交”系统来平衡整个社会的利益格局,同时借助市场的与非市场的各种手段把对“外部性”问题的处理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转交”意味着某种新的利益分配方式,比如,通过国家财政把从富人手中征来的税金用于改善需要救济的穷人的生活;或者,通过加税或其他经济手段使造成周边地区污染的企业的“外部”行为“内部化”,使企业担当起其应负的、但又是纯市场逻辑并未与闻的社会责任。总之,“看得见的手”代表一种由公共权力机构实施的、旨在尊重市场一般规则(特别是动力规则)又矫正其运行缺陷的制度安排。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一整套系统的、可调节的宏观利益转交体系。公共权力机构在这个转交体系中,发挥着个人利益与社会不同阶层利益转交的中介者或协调者的关键性功能。
应该感谢凯恩斯,正是他主张的借助财政、银行利率等手段实现国家干预的政策实践,成为20世纪建立国家对市场调控制度的早期历史形式。尽管其萌生于对经济萧条的反省和战争的需要,但在其后几十年的发展中,已经成长为一套远远超越其最初设计动因的、在社会经济建构意义上产生深远影响的制度安排。今天发达世界的“福利国家”制度和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都在建立、完善中的“社会保障体系”等似乎已经证明了如下论点:如今个人利益已不再是纯然“自然”与“内生”的,而加入了“社会”的与“外在赋予”的要素于其中;“个人利益在认识中从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的转化,从市场竞争的随机性结果状态向社会制度安排的有机性结果状态的转化乃是巨大的社会进步。”[5]
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一般逻辑联系
这是本书讨论至此应该提出的一个问题,也是本书展开以后我们要时时回顾、并不断予以深化的重要逻辑关节点。前文的论证思路已经昭示,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之间既有某种历史发生学意义上的纵向因果联系,又有制度现代化之结构分殊意义上的横向互动联系。就前者而言,不难看到,市场是自主、自由、独立意识产生的温床;市场打破社会的封闭、静止与保守,促成社会开放与流动;市场又锻造出追求自身利益、且有能力实施这种追求的社会群体。欧洲中世纪末期出现的城市自治,近现代各国政治结构演变与革新中有教养、有实力的企业家阶层与数量日益增长的“中产阶级”对政治生活的影响等都是活生生的历史例证。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看到卡尔•马克思关于“经济基础”制约乃至决定着“上层建筑”的说法的确包含深邃的历史真理成分。再来看后者。市场经济制度与民主政治体系在制度现代化框架内,有着结构上的相互需要:市场经济本质上排斥一个包揽一切、控制一切的极权政府,而拥抱一个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民主政府;民主的政治体制亦需要通过激发公民参与的热情来予以维系,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对政治生活的参与、公民权利的政治表达恰恰植根于他们的经济利益,捍卫权利就是捍卫利益。当然,反过来说也一样:捍卫利益就是在捍卫权利,并通过权利。在这个意义上又可以说,成熟的市场经济既有助于一个民主政府的产生,又有助于防止公共权力机构的异化。
民主政治是市场经济的保护神,运转有序的民主政治体系不会对市场经济构成任何消极影响。那么,市场经济除了对民主政治的正面推动作用外,是否对民主建构有什么负面影响呢?至少,逻辑上的回答是肯定的。市场经济毕竟是以利益为轴心运转的经济结构形式,在各种各样的实业者以公民身份参与、影响政治行动时,由于其调动的经济资源的不同,拥有经济实力的不同,以及随之而来的社会地位、社会影响力的不同,其所获得的政治资源亦不会相同。而政治资源拥有上的不平等,势必在事实上造成公民参政权利的不平等。那些拥有更多经济实力的老板、企业家、社会名流以及由这些人组成的各种各样的“利益集团”在影响公共权力机构决策的过程中,可能会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大多数普通公众的利益。市场经济的这一面对民主政治显然是不利的。
总的来说,通过引入市场经济范畴,我们对第13节讨论的公民权利概念有了更丰富的理解,同时对公共权力的建构、决策及相关影响因素的复杂性,亦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这些复杂性的产生都与利益问题相关,都与既是经济行动者、又是公民的无数行为主体利益之间的张力性质有关。关于这个问题的深一步探讨,我将在后文论“公民社会”(第15节)和“作为本体逻辑的利益范畴”(第16节)中进行之。
现代专制主义拒斥或与市场经济联姻的抽象可能性
我们已经把现代专制主义定义为“以公共意志的名义对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双重否定”,它或者是现代化转型完成后的逆向性反复,或者是这个转型正在进行中的病理性变异(见前一节)。论及现代专制主义与市场经济之间或排斥、或联姻的不同抽象可能,需要对现代专制主义本身做出形态上的进一步区分。概略地讲,本书把现代专制主义区分为两种形态:极权主义与威权主义。这两个词我们在“导论”中已经使用过。极权主义意味着一个异化了的公共权力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全面控制。实施这种控制的抽象情境至少有两种可能:一是全面控制以攫取统治集团的一己利益;二是全面控制以为实现某种乌托邦目标的必要手段(此种情况下公共权力的异化可能并不表现为独裁者的主观认知)。而无论在哪种情形下,极权主义与市场经济都是根本不相容的。极权主义不可能允许一个私有产权制度及建立其上的市场体系的存在,因为它或者与当权者出于私心而欲掌控所有资源的野心相悖,或者与当权者乌托邦追求的道德目标相悖。
威权主义与极权主义不同,作为现代专制主义的第二种形态,威权主义并不与市场经济直接抵触,甚至在某种限度内鼓励其发展。产生这种可能性的历史条件呈多样性特征,不可一概而论:它或者表现为一个有着前现代专制传统的、正在转型的国家,其政治权力仍然是专制的,但却愿意发动某种由上而下的经济结构变革来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或者表现为民主化进程的曲折与反复,由独裁者或军人集团颠覆了的政权仍然允许、甚至支持市场经济的存在;或者表现为当权者对乌托邦工程的反思和矫正,此时市场经济的复兴与国家政治结构的变革往往呈现出不对称特点,政治民主化落后于经济市场化进程。
无论如何,威权主义条件下专制政治与市场经济的并存给我们以重要提示。它提醒我们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还有一层重要、但尚未言明的关系,那就是市场经济乃民主政治的必要条件,但非充分条件。没有市场经济一定不会有民主政治;然存在市场经济,不一定就存在民主政治。市场经济有可能与专制政治并存,这是现代威权主义已经揭示的一个逻辑现实。但我们必须马上补充如下两点:第一,与专制政治相联系的市场经济肯定是一个不健全的市场经济,专制政府可能制定一系列法律、政策以建构市场运作的形式化法律体系,但权力垄断造成的“权”、“钱”之间的黑幕交易和各种“寻租”、“设租”行为又无时不在瓦解着市场经济的真正根基。然而,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只要市场经济存在,它就会 顽强地为自己创造生存、发展空间,并以自身日益增长的影响力反作用于政治体制,促使其向民主化方向一步步演变。这种内在生长力量是任何专制政体都阻挡不了的。正因为如此,第二,我们必须说,当一个专制政权无论出于任何原因允许、鼓励市场经济发展时,它已经在事实上为自己准备了未来的掘墓人。
[1] 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页215。
[2] “公用地灾难”典型地刻画出无明晰产权界分的地方势必产生的问题。比如,当今生活在中国城市的居民都有这样的体会:同居一楼,各家室内收拾得干干净净,可共用楼道却往往脏乱不堪。“搭便车”则是制度经济学的另一个比喻性概念,指某些人或团体在不付出任何成本的情况下从别人或社会获得好处。本书后续各卷在研究中共专制主义之经济结构特征时,还会深入分析这两种现象。
[3] 张晓明《伟大的共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关系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页164。
[5] 张晓明《伟大的共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关系研究》,页178。